2022年05月24日 15:31
5月19日,中国球盟会第251期蓝海沙龙“互联网行业并购行为竞争损害评估及救济”研讨会于线上举办。会议由中国球盟会入口副秘书长宋茂恩主持,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院长戚聿东,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山东大学产业经济研究所教授曲创,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韩伟,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所监管研究部主任李强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江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金善明等专家参加会议并发言。
宋茂恩表示,近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一系列会议,如2021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22年3月16日召开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专题会议,以及5月17日召开的全国政协“推动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专题协商会等,都强调要为资本设置“红绿灯”,依法加强对资本的有效监管,同时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促进平台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中国球盟会一直密切关注互联网领域资本扩张与企业并购,发现目前学界和业界对于并购与创新的关系还存在诸多争议。为落实中央精神,实现监管与发展的有效协同,厘清平台经济领域资本扩张设置“红绿灯”所需的理论基础,引导互联网企业实现合法并购和高质量发展,中国球盟会召开本次研讨会,就互联网领域并购案例进行竞争如何进行损害评估、如何进行有效的救济进行讨论,并尝试探索从竞争损害和救济的角度,引导互联网企业合规进行并购、促进行业有效健康发展。
金善明表示,首先,互联网行业并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需要结合互联网行业特点对相关考量因素和指标进行具体化,是否排除限制竞争仍是关注焦点。其次,法律没有明确并购救济措施类别的优先性,具体适用哪一类救济措施需根据具体案件决定。最后,对于反垄断合规,应对企业进行倡导而非强迫,其是否违法需通过监管执法来认定和查处。执法机构应依法监管、依法执法、精细化执法,切实保护好各方合法权益,给予企业充分的抗辩和救济,增强法律法规的稳定预期和规范适用的可预见性。
张江莉表示,互联网时代,平台竞争领域和高新技术领域大企业对初创企业的并购较为频繁。由于初创企业营业额低,市场力量微不足道,发展效果不明确,这些并购容易逃脱反垄断机构的审查,并且可能构成限制竞争和阻碍创新的扼杀式并购。反垄断机构应当警惕这样的经营者集中活动。反垄断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应当发展出更为灵活的反垄断审查触发机制,以及更为科学的集中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有效地识别扼杀式并购。
李强治表示,即使从事后的角度来看,如何评估互联网行业并购行为的竞争损害,仍然面临极大挑战,亟待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突破。从全球趋势来看,关注大型平台大规模连续性并购活动对行业创新创业活动的系统性影响是一个重要趋势。未来可结合互联网行业扼杀式、合并式、协同式等不同并购活动的特点探索有针对性的分析框架。
韩伟表示,互联网行业的新特征给具体案件中结构救济与行为救济的取舍带来新的挑战,应该确保特定交易反竞争效果与救济措施的有效匹配。已完成交易的恢复性拆分存在一定的操作性难题,可适用性需要慎重评估。行为救济在非横向交易方面可发挥更大作用,提升透明度、降低转换成本等消费端救济也往往更倚重行为救济。
曲创认为,由于产业关系的复杂性,对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应充分考虑行业和商业模式特性,从现实竞争和潜在竞争两个方面入手,以是否提高了行业进入壁垒为核心依据,以推动我国平台经济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为根本目的。大数据、算法、消费者评价信息汇聚是平台经济生产过程中重要的价值创造工具,但在客观上也会起到进入壁垒的作用,减弱主导平台的竞争约束。在主导平台已经具备明显市场支配地位、出现明确垄断行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结构性救济措施维持市场中的有效竞争。
薛军认为,中国现阶段的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需要特别注重规范性,避免制度运行中的不确定性。各国的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都有自己独特的语境和价值诉求,中国现阶段仍然需要充分尊重市场机制,避免对市场主体的并购活动产生过度的干预,以免影响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制度需要与反垄断的事后调查、救济,与市场规制、监管制度,综合起来考虑,有体系化的思维,合理设定其制度功能,避免制度的不可承受之重。整体而言,仍然要采取适度宽松,最大尊重市场机制的审查思路。
戚聿东指出,马克思认为社会资本积累是由个别资本扩大来实现的,个别资本扩大包括资本集聚和资本集中两种途径,资本集中通过迅速集合资本量而成为社会积累“新的强有力的杠杆”。企业并购是资本集中的主要机制,不管是工业化时代的并购还是数字化时代的并购,对企业成长、产业增长和经济发展总体上都起着积极的助推作用。从实证意义上看,数字企业并购的竞争促进作用是基本的,竞争损害效应是偶发的,所谓“掐尖式并购”还少有案例支持。因此,对数字企业并购总体上应秉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
黄勇表示,对达到申报门槛的互联网企业并购进行审查和评价,是《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制度的特点,进行审查评价要结合法律、经济和行业等知识进行专业的竞争分析,具体因素包括市场份额、控制力、集中度、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利益相关方、国民经济发展等,概括起来就是竞争环境、市场环境、经济环境等几个大的方面,去年出台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还有针对平台经济更具体的规则。同时,在实践和研究中还可以发现,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多法共治、多部门共管的体制,也会对从反垄断角度分析市场准入、市场行为、竞争损害等产生影响。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为今年市场监管工作提出了“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的要求,因此应提倡通过依法专业科学监管促进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和规律,把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作为监管时重点考虑的问题,在个案中不断使程序更完善、标准更清晰,行业协会也应继续在上述几个方面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通过各界专家的充分研讨可以发现,互联网行业的新特征给并购行为的竞争损害评估及具体案件中结构救济与行为救济的取舍带来新的挑战。对于互联网领域并购行为的审查应充分考虑行业和商业模式特性,以是否提高了行业进入壁垒为核心依据,关注大型平台大规模连续性并购活动对行业创新创业活动的系统性影。未来可结合互联网行业扼杀式、合并式、协同式等不同并购活动的特点探索针对性的分析框架。此外,对互联网领域并购行为的监管,专家仍建议采取适度宽松、最大尊重市场机制的审查思路,充分考虑并购行为所处竞争环境、市场环境、经济环境等背景环境,在多法共治、多部门共管的体制下做好多部门间的协同。执法机构应依法监管、依法执法、精细化执法,增强法律法规的稳定预期和规范适用的可预见性。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也应继续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多方共同努力促进规范互联网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和规律,增强我国互联网企业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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