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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盟会入口 蓝海沙龙|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涉焦点问题研讨会成功举办

2021年09月13日 17:20

9月9日,中国球盟会体育召开了第240期蓝海沙龙——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涉焦点问题研讨会。会议由中国球盟会网页登录副秘书长宋茂恩主持,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原副局长、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原副局长李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东,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教授刘文杰,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经所监管研究部主任李强治,中国社科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伟等专家参加会议并发言。

宋茂恩首先介绍了会议背景。他表示,近年来,我国网络经济迅猛发展,但网络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大量出现,以网络新技术为载体,新型表现形式层出不穷。其中“互联网封禁”“恶意不兼容”“干扰排序”“大数据杀熟”等行为屡屡成为舆论的焦点。为了对网络领域特有的、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专门规制,最高院近期出台了针对互联网专条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市场监管总局也出台了《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依据相关法规,如何区分企业正当商业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对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如何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竞争秩序,成为亟待进一步讨论厘清的问题。

韩伟表示,政府在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中,首先可以利用新规提升市场预期。《反不正当竞争法》聚焦特定行为,采取负面清单规则,规则适用的明确性非常关键。应确保规则细化的逻辑一致性,让新规能提升市场对法律适用的预期,避免增加新的模糊性。其次,新规内容的制定应协调不同法律,封禁、干扰排序、大数据杀熟等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同时涉及多部法律。反不正当竞争规则细化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其他部门法对特定问题能否进行更为有效的规范,避免不同法律的重复适用以及潜在冲突。再次,执法时要区分行政、司法。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应严格限定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应聚焦特定行为导致的市场失灵意义上的竞争秩序受损。

李强治表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区别于线下传统行为,具有形式变化更快、技术应用更多、影响范围更广的特点,对当前在网络上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要素细化、提炼是非常必要的,包括明确行业惯例、扰乱竞争秩序等不构成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由,不仅有利于增强现行法律文件的适用性,为各级监管机构开展行政执法提供依据,更有利于引导和规范企业竞争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但是,网络竞争行为的违法性认定仍有较多不确定性,部门规章应设置合理的监管边界,明确违法行为类型,坚持底线思维,避免一刀切。同时,应做好与多部法律文件的衔接,坚持依法行政,避免脱节或泛化。

刘文杰表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的行政执法中,同样应当坚持过错原则。只有在具备过错要件的前提下,才能对网络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处罚。行政规章中应当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要件化,避免以构成要件之名重复规定一般条款,这样既不能起到对市场经营者的指引作用,也使得行政执法具有不确定性。此外,应当坚持《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在体系规则上的区分,经营者原则上不得妨碍消费者寻求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但也没有主动为其他经营者提供交易空间的义务。以所谓“互联网封禁”为例,如果简单规定“经营者不得拦截、屏蔽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的信息内容及页面”,就使得大量的经营者受消费者指令而实施拦截、屏蔽有害信息、钓鱼页面等的有益行为变成了非法。但如果经营者处于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中的相关规定,就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差别对待其他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

杨东表示,他曾主持《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中互联网条款的研究和草案起草工作。《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是侵权法和行政法,本质定位是竞争法,维护经济市场竞争秩序,还起到一个在特定历史背景之下《反垄断法》起不到的重要作用。当今时代数字经济发展如此迅速,而在传统的《反垄断法》对互联网平台进行支配地位认定出现困难时,更需要充分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完善、丰富、细化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执法机构多提供管控、执法依据。同时,由于平台具有强大的技术手段和资本资源,其进行侵权行为时认定困难,故政府监管机构应强化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和平台自身义务,预防其对经济秩序及竞争的破坏。例如,如果相互屏蔽、封禁、不开放形成了一种行业惯例,那这样的惯例必须要打破。

李青表示,对于如何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竞争秩序,第一,政府要在市场不能发挥作用或者不能发挥好作用的时候介入,反不正当竞争的监管也是政府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第二,政府在监管中要选择好的路径,否则有良好的愿望不一定会有良好的结果。第三,政府还要平衡好各种价值目标。比如国家安全、社会治理、经济发展、市场竞争等。其中,国家安全肯定是高于其他价值目标的。第四,政府出台的规定要尽可能简洁明确,既利于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保持执法的一致性,也利于企业的自我合规。

通过各界专家的充分研讨可以发现,新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给相关机构提供了更全面的监管与执法依据,提升了市场与行业对法律适用的预期,更好地规范了企业的行为,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供了制度保证。政府在法规制定过程中应注意相关法律法规间的衔接,执法要有针对性地选取适用法律,坚持依法行政,尊重市场规律,让互联网企业通过自身竞争力的发展,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科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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